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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我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5日  浏览次数:[]

各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陕教规范[2022]3号)和《关于优化调整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方式及申请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23]2号)要求,现将我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19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本科生、研究生。

基层单位是指:

1.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不含县本级和县级政府驻地所在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文化站、乡镇财政所、基层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民政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3.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 、高等 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除外)、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二、补偿标准

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本科生为8000元/学年,研究生为12000元/学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补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的最高限额补偿。以上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补偿方式

1.我校毕业生应届毕业当年到规定的陕西省内基层单位就业,首次服务协议期在3年及以上的,毕业离校后可以申请学费补偿5000元。

2.毕业生在基层单位服务满1年后,可以申请补偿在校实际缴纳学费总额的1/3,最高不超过每学年学费补偿金额限额(本科生8000元/学年,研究生12000元/学年)。

3.毕业生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后,可以申请《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规定的学费补偿金额的剩余部分。

四、申请流程

1.毕业生应届毕业当年,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部门提交经学校盖章的《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一)(附件1)一式2份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基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的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 (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就业时学历证书、银行借记卡等证件的复印件。

2.毕业生在基层单位服务满1年或满3年后,向就业单位 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部门提交《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二)(附件2)一式2份。

3.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审核明细表》(附件3,以下简称《明细表》),审核认定通过后,每年9月底前,将《申请表》《明细表》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申请表》《明细表》汇总后报省学生资助事务中心,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省学生资助事务中心审核汇总各地上报的材料后,向省 财政厅提出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及补偿金额明细,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于11月底前将补偿经费下达市县。

5.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经费后,根据《明细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经费兑付到毕业生个人。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由个人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自行向银行还款,所补偿的学费应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及本息。

五、时间要求

1.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应于8月29日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学费补偿申请,二级学院在《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一)上签字盖章;

2.8月30日前,原则上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分别将《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一)报送至招就处、财务处、学生处签字盖章,完成学校审核后将材料返还学生;

3.8月31日前,学生联系就业单位、县级人社部门、县级资助部门审核盖章,并按要求向县级资助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学生处 研工部 招就处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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